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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g3 o; a! a! I 在安全事故统计中被有意无意忽略的重伤人员,谁来为他们的痛苦担责?4 W. C* N8 l7 a7 u' \
文/《瞭望》新闻周刊记者董瑞丰# o. d7 P6 A' I9 q
复兴门外,北京儿童医院病房,吴娜已经脱离生命危险。7月6日的北京地铁扶梯逆行事件中,她的头部受到重创。
- w$ o1 S s& z* ^3 M/ t0 ?3 u( S C* d 伤情鉴定的进展情况尚不可知,但根据一份仍然适用的重伤鉴定标准,她显然可以被归入“伤势严重,需要进行较大的手术才能挽救的”其中一类。
& O# x* s, O! r0 U8 E& v 同一份标准对重伤的判定条件,还包括“大拇指轧断一节”,“眼部有失明可能”、“非要害部位烫伤占全身面积三分之一以上”,等等。公认的事实是,重伤事故可以使一个人丧失劳动能力,造成终身的痛苦——有时候这并不比死亡更轻松。' C, ?( a2 Z1 i ?& j ^8 l- D
但在2007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施行之前,安全事故数十年间并不统计重伤数据。连带着,对重伤人员的伤情鉴定、对重伤事故的问责追责,都存在相当多程序空白。+ X! e2 P3 d, {0 C0 R- V6 T; {% m0 P
即便《条例》施行,重伤成为事故定级的标准之一,但一些地方对伤情统计并不严格。地方安监部门一名官员透露,相比死亡人员,重伤人员的漏报、瞒报甚至不报现象仍然多见,对重伤事故的处理也不甚重视,如何问责仍有不少灰色地带值得追问。
7 }5 n# _+ j& b2 G' M8 W 一问:如何统计重伤数据?) j- e. Z8 l+ {. R) j
劳动部门通常负责此类伤残鉴定。但是,劳动部门的鉴定结果,相当一部分没有被纳入安全事故追责的统计数据当中。! U) l3 Y0 T9 G
南方某城市统计,由于二者之间差距甚大,当地安监部门推断,应有大量较小规模的安全事故被瞒报,从而逃脱问责。5 A- L6 X7 e. Y# z9 e
尤其在一些没有导致人员死亡的安全事故中,事故方趁着伤情统计缺陷,更方便以漏报、瞒报甚至不报重伤数字的方式,逃脱责任追究。
& ]& n1 C3 U7 H, F$ i! [6 E 在涉及人员死亡的较大规模安全事故中,伤情统计相对更加细致严谨。但如果一味走劳动部门伤残鉴定这个途径,不仅时间拖得较长,而且手续复杂。
Q# ~/ ]$ b$ J ] 部分地区因此通过出台新文件,对如何认定受伤人数作出专门规定,以保证事故调查的时效性。比如,河北省2007年3月1日施行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规定事故伤亡人数的认定,以同级政府批复的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数据为准。% w& H5 s! [; v& m$ ]4 j+ c/ ^' ~
不过当地安监部门坦承,目前采用的伤情鉴定程序受到一些质疑,特别是当重伤人数影响到对事故的行政处罚额度时。若在国家层面能出台相关明确规定,将更有利于对事故的处理和追责。
6 u- f' H: X# G 由于安全事故的伤情统计存在操作缺陷,一些事故发生后,官方公布的受伤人数屡次受到质疑。2010年7月,深圳“太空迷航”游乐项目事故发生后,当地媒体经调查认为,实际受伤人数就要高于有关部门公布的人数。/ _( h8 c) K; Z3 M
二问:如何严格追究责任?' m* o5 k4 I# Y+ o
根据《条例》对安全事故严重程度的划分依据,10人以下重伤等同于3人以下死亡,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等同于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等同于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100人以上重伤等同于30人以上死亡。
. c% i, b9 J- [/ h 但本刊记者查览公开资料发现,实际执行中鲜有单纯因重伤人数超标,而造成事故定级“升格”的案例。7 z9 @% Z# |4 S! n
事实上,不少地方和企业至今仍未把重伤事故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中,部分主管者仍停留在“只要不出人命就好”的“底线心态”,有意无意忽略了事故中的重伤人数和责任追究。
% M& A0 f: p) p, ]- z# d 最为典型的是重伤3人以下(不含3人)的安全事故,根据目前相关部门的划分界定,理论上与轻伤或造成1元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同类。在实际事故调查处理过程中,不免有官员认为无需为此专门追究责任。) d" F" e5 d& e/ ]9 V' y: J2 t, a2 M
上述南方某市安监部门官员认为,需对其作出补充规定。若“一刀切”进行查处,以当地为例,则每年将应对数千起事故,工作量远超出人员配备。
& `* `' c! N, m! p8 g 三问:能否制度化预防?+ T0 [. n+ s# s5 J: ?& r7 p; s# ~
一名地方安监部门的官员透露,现在上面重视“人命案”、严查安全事故的死亡人数瞒报,下面敢顶风而上的少了。但对于伤员,哪怕是可能导致终身残疾的重伤员,不少事故方主管接到报告后,第一反应仍是隐瞒,接着想方设法少出钱善后,导致事故救援不及时,伤者治疗不及时,家属安抚不及时,留下冲突的伏笔。( U: c" p/ B, w' ~
个中原因,主要在于制度漏洞。生产企业即便轻视、隐瞒重伤事故,也大都不会“罚当其责”,因之难以吸取教训,提高警惕。
- U! E% C$ v* z' L 比如,《条例》对事故作出四个等级划分,同时规定“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但到目前为止,仍有一些必需的补充规定尚未出台。' l0 b. l, ] I1 l% e! w
2007年《条例》出台之际,时任安监总局局长李毅中也曾表示,行政处罚还需一些细则,包括吊销资质、整顿关闭等处罚措施的具体规定。3 f9 W9 \; P& \& T/ C L% _
甚至一些规定相互摩擦。比《条例》晚一个多月施行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罚款处罚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13号),与《条例》部分条文就出现冲突,导致发生重伤1至2人的生产安全事故时,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缺乏有力依据。
. a6 h; }1 c+ s 此外,目前事故调查处理中,情节、损失大致相同的重伤事故,在不同地方,处分的轻重程度有时差别较大,业内呼吁相对统一的原则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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