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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将成为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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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 年 11 月 20 日 22:47: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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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自1991年颁布以来,至今已经 “20岁”了。其间,只有2007年进行过一次修正,当时仅就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等问题作了不到20处改动,与整部法律近270条的篇幅比起来,只能算一次局部修改。现在,民诉法终于迎来了一次大修——民诉法修正案(草案)目前正在公开征求民意。为了更广泛征求意见和建议,浙江省律师协会昨天特别进行了一次修改研讨会,研讨会上,浙江律师力挺公民“诉讼权”。6 V9 a! G( }9 N% F

" K+ k6 E( p8 Q- j, k* H4 ?如果你今天在QQ聊天的窗口对某位网友说:“你借给我的2万元钱,我1个月内归还。”那么,万一起了纠纷,这句话可以作为呈堂证供。$ {. k$ e( k# Z4 }! g8 o5 _: ?

3 u7 M& I( n3 @  “现实中电子证据已经被运用。 ”楼韬律师说,这次修订内容中增加了这个证据种类,也得到律师们的普遍认可。$ d7 ]( y/ A% |6 ]# a& a* {) ^6 T

7 S" a# c4 Y6 Q  这就好比毛脚女婿领了结婚证,正了大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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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t$ {/ ?" W  ~. m  P$ @  进入网络时代,互联网上留存了电子邮件、网上交易记录等大量的电子数据。不少老百姓在打官司时,手里掌握着相关的电子数据。而目前,法律上并不单列“电子数据”这个证据类别。6 c9 J( F3 ~  T, G  Z

. d! n& d- x+ a' s$ u$ _/ ^  另外,民诉法草案新增加的另一条也展现了互联网在诉讼流程中的新作用:“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这就是说在法院留下自己固定的电子邮箱,法院在取得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就会将诉讼文书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传给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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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前,一般诉讼文书都是以邮寄的方式,但是这样既费时又费钱,而电子邮件符合大家现在的生活习惯,方便快速。
" r- s0 D* l9 G' u4 G# j0 m7 Q9 \7 d  而对于现在应用越来越广泛的微博能否成为法院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楼律师并不看好。他认为,邮件依然是一对一的、不公开的送达方式,能够留下证据固定和保存,而微博,在他看来还达不到法律规则的要求。“将来能否成为法律制度的一部分,这要看今后的发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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