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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就在G A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的第八天,2005年3月24日在百度贴吧北京吧发表“名记寻欢作恶篇”及相应的回帖(以下简称嫖娼帖),发帖及回帖人均不详。8 O# P1 g) q" |& b! T0 P( u, y* 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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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度贴吧爆料外省某报编辑部主任姜先生因嫖娼被G A机关处理,但经行政复议发现纯属子虚乌有,为此姜先生将百度告上法庭,索赔百万元。
9 W/ x- f+ t' w |* `! \近日北京一中院终审宣判,判决百度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等2.1万元。
! W5 s( D2 A/ q1 j* E, D( f行政复议撤销处罚
( q( }% N. H4 T$ P# H$ d姜先生现为外省某报编辑部主任、高级记者,专业工作曾获得国家及省级奖励多次。2005年3月18日,G A机关对他进行行政处罚,罚款5000元,处罚理由为涉嫌嫖娼。两个月后,报社将姜先生“双开”(开除党籍、开除公职)。2 W2 t# f! B- l. B9 B
2005年8月24日,哈尔滨市G A局对这一处罚作出复议,认为依程序违法,撤销原直属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06年1月6日哈尔滨市GOV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撤销原作出的《G A行政处罚决定书》。
3 `- h. v* l2 A7 q5 f2008年8月4日,报社撤销对其双开,恢复职务。
- l4 \, M' {8 l) g' L' }自称被百度贴吧“逼疯”
8 u q. U! m) U, S而就在G A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的第八天,2005年3月24日在百度贴吧北京吧发表“名记寻欢作恶篇”及相应的回帖(以下简称嫖娼帖),发帖及回帖人均不详。
5 j( R! j# w% P# `2 ^* A j1 m; ^2005年4月7日,百度吧又发表了“姜某嫖娼案处理结果今揭晓”及相关回帖(以下简称双开帖),发帖及回帖人均不详。: Z5 \) c; N9 k7 u# s T% j
姜先生认为,这些纯属捏造的诽谤文章和照片出现在网上后,导致他在单位和亲友中间的评价一落千丈。2005年5月17日,姜先生与妻子离婚,2006年7月他被诊断为神经症。/ O' w" B+ `; r R' b F" [2 G
姜先生要求百度网站在首页刊登致歉声明,公开赔礼道歉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及赔偿各项损失约100万元。
' I' {5 j4 q; n" b- h1 L* n ~未及时删帖百度存过失
+ S1 }( x, k9 Y o8 _8 X对此,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称,虽然姜先生先后曾两次以律师函方式来投诉,但均未提供“嫖娼帖”和“双开帖”的网络地址(URL地址),提供的关键词也是不准确的,由此导致涉案信息未及时删除,应由姜先生承担全部责任。
* U3 v7 ~+ c# y9 d' A* i法院经审理认为,“嫖娼帖”与“双开帖”已构成对姜先生名誉权的侵权,侵权行为人系使用百度公司提供的网络贴吧服务平台的网络用户,要求百度对两个帖子的真伪性进行判断或对相关事件的进展变化进行了解,显然超出了其应具备的审查能力,故百度公司对百度贴吧中诉争帖子的发布不承担侵权责任。# B% ]9 f5 v6 |( @
但法院认为百度公司作为专业网络运营商,有能力亦应履行其妥善注意义务,故百度对“双开帖”未能及时删除亦存在一定过失,因此判决百度给付姜先生精神损害抚慰金1.5万元、公证费6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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