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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公审肖波黑社会团伙案
$ ?% U( q9 Z% z7 f1 I, z* f; X. ~ 法院:盘龙区人民法院6 P/ \7 o2 k) Z
进程:一审第二天6 O! C' }- `2 z p4 J
进展:两天庭审结束,将择日宣判。
1 e5 W# l# Z6 {5 g7 V 昨天,肖波黑社会团伙案庭审进行到第二天,控辩双方在法庭进行了激烈辩护,公诉人认为:肖波黑社会团伙具备涉黑的4大特征,称霸一方,靠放高利贷维持团伙成员日常开销。这个涉黑团伙还聘请了律师孙昆宁当法律顾问,孙昆宁成为这个涉黑团伙的“二当家”。黑老大肖波在法庭没有发言,他的辩护律师为其作无罪辩护。最后一名被告人李民利辩护时说:“肖波和孙昆宁是两个骗子,把我骗得很惨,我和我的企业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4 E- k6 e1 D$ G' Q. } 公诉方
0 d) m# \. u: p2 v& H5 _ 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 l/ i% j% T7 F q( t* D 昨日上午9点,进行了法庭辩论。“本案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肖波16名被告人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抢劫罪、绑架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和虚报注册资本罪的行为,公诉人一一作了阐述。) N( A9 _$ C' E" ?8 n- I1 e
对于最重要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公诉人称构成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要具备4个特征:组织特征、经济特征、暴力特征和非法对抗社会的特征。
. s; o* C! q: d6 R. d 肖波为首的团伙从2005年开始,在逐渐发展为黑社会性质组织过程中,通过对团伙成员进行纪律管束和经济上的控制,使团伙成员从纪律上、经济上依赖于该组织。从查证的事实可以看出,他手下有十余人,可谓人数众多。肖波作为整个组织的直接领导者和组织者,不仅通过发放高利贷控制组织的经济,还带领肖进(肖波的弟弟)等骨干成员进行一系列暴力犯罪行为,明显是组织者和领导者的角色。这体现了涉黑的组织特征。
# l. G2 |% s/ f' R' q; s2 k 其次,无论是对借款人的敲诈勒索,还是对执勤民警的殴打,聚众斗殴的火拼,肖波团伙的每一次事件都体现了团伙的暴力特征。为逃避刑法的追责,他们的行为由原始的砍杀,变成跟踪、软禁被害人或被害人家属,这种软暴力的影响力更为恶劣。在非法对抗社会特征的体现上,肖波团伙长期从事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对被害人实施暴力,称霸一方。" O8 q4 d" p& t
“由于对被告人的大肆敲诈,扩大团伙的势力范围,使其一些小型团伙惧怕肖波团伙的能量。他们通过有组织的犯罪活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有了一定经济实力。”公诉人说,肖波团伙的行为特征明显构成黑社会团伙案。. Z: L' [. A% W( o; s7 j
公诉人说,孙昆宁作为一名律师,却为肖波黑社会团伙做一些违法犯法的事,他还利用所了解的法律知识,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0 X% T6 | J" x* z1 M3 q0 D, C" f
被告方# b% F) o( M: v1 s# ?) D
“黑律师” 当庭辩论没犯罪
- h6 x0 h( H/ H9 G/ W4 E2 S “二当家”孙昆宁辩论时,他一声叹息后说:“无从说起”,肖波与各被告人之间并不属于隶属关系,只是松散的联系,他支付工资、房租都不能证明这个组织是金字塔的组织结构,法庭上在坐的被告人结合在一起,并不是实施有意的犯罪。
; r/ Q- {6 e$ Q* L, | 孙昆宁说:“我只是肖波公司的法律顾问,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负责送达相关法律文书。”
/ W' F. J. {$ x0 _: |* @ 孙昆宁的律师认为:肖波团伙案中,没有证据证明肖波团伙称霸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孙昆宁是黑社会组织团伙中的骨干成员,本案大多数犯罪事实,都与孙昆宁无关。对于公诉机关指控孙昆宁伪造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辩护律师认为: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只能由法院执行法官送达,对孙昆宁指控罪名都是不能成立的。
+ ^' }& m* E9 w 被告人肖进辩解,当时肖波开典当公司,让他来帮忙。“我仅仅是个打工的,没有像公诉机关说的参与黑社会,我没有管账目,没有参与黑社会,也不知道黑社会是怎么回事。”, n6 v/ n; h/ Z1 }( B
黑老大 “高利贷没危害性”3 Z/ C# b/ }/ r4 V3 r
黑老大肖波辩论时没说一个字,交由律师代为发言。肖波的辩护律师说,对肖波所有罪名的指控都不成立,他只参与了两起普通事件(打人),一起是因口角发生纠纷、一起是普通的治安案件,两起事件都已了结,作出了赔偿,当事人没有再追究。“其余的聚众斗殴、抽逃出资、伪造国家公文印章、敲诈勒索,肖波没参与,也不是他指使手下人干的,属于证据不足的指控,没有法律依据。”
* O5 c1 a ]$ F. F5 ] 肖波的律师认为:肖波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对于肖波等被告人放高利贷的指控,辩护人居然在法庭上说:“高利借款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属于民间借贷。其实高利贷这种行业,在特定时间、特定环境下,高利贷是对国家经济的补偿,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是国家经济的润滑剂,国家并没有明文禁止,也没有社会危害性。”
5 N0 j. I `9 {: ~0 } 一被告 “我被他们骗了”
: k2 d! N. R1 D! i 被告人李民利是云南泰华无磷洗涤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老板,他说:“我没有实施敲诈,为何将债权转移给肖波,是因为我如果打官司,要支付很多开支,是孙昆宁律师的说是帮我找一个收债公司老板肖波,孙昆宁把肖波吹嘘得很了不起,还说肖波的收债公司很有实力,还说他们讨债是利用合法手段,还保证若有违法行为,与我无关。”4 p; e, ^+ f4 Q
李民利说:“公诉机关指控肖波、孙昆宁和我所签订的三方协议,那是孙昆宁起草的,他写好后,让我直接在上面签字,我是被肖波、孙昆宁两个骗子骗了,我和我公司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O3 ^) E; l& c, C9 e
法庭上,其余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可很多辩护人却作了无罪辩护。- o" @; o: n9 a9 h7 A% W6 I4 B
(柏立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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