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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K& A: q9 Z3 t: U增城法院通报增城市人民政府原副秘书长列文裕贪污案。
, }" n* U8 ]" L# q0 S2 @, s 在调任时动用原单位小金库购买公务用车,多年后又将车子转卖,从中赚得11万元。近日,广州增城市政府原副秘书长列文裕因贪污罪被广州增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8 ?8 E; u" o# D' g- O5 u1 K 文/记者刘晓星$ O/ l8 S9 |' w! R" s' m: C
转卖公务车贪污11万元6 h+ |; g+ h5 a C* b1 q
经增城法院审理查明:列文裕于1995年4月至1997年5月担任增城市农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增城市工业局党委委员;1997年5月5日至2004年2月担任增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增城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主任。2004年2月至案发时任增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科员。1997年4月间,列文裕在得知其将被调任增城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兼增城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主任后,于同月30日以虚开工程款的手段,从增城市农机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增城市农机公司)套取人民币62万元作为增城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的筹建资金。同年5月5日,列文裕被任命为增城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主任后,使用上述套取的资金中的38万元购买了一辆丰田佳美牌SXV20型小汽车(号牌为粤AX6898)作为公务用车。2001年7月,增城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撤并后,列文裕仍使用该车辆。2003年11月,列文裕将上述车辆过户到其儿子列某某的名下,并于2007年3月将该车以人民币11万元卖给区某某,后将所得款加上自筹款1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丰田牌GTZC7240V-NAVI型小汽车(车牌号粤ARC707)自用,从而将上述卖车款人民币11万占为己有。案发后,列文裕的家属为其退出赃款人民币11万元。
8 f' f2 s( H9 u- Z; y6 C* { 公务车几经辗转过户儿子名下" d/ C( w* d( N. Y% w4 \
据列文裕供述,1997年4月,他从增城市农机公司调到增城市政府担任副秘书长兼增城市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主任时,由于该服务中心无车辆使用,经请示市领导后,从增城农机公司设立的小钱柜里带走约70万元到该服务中心作为筹建资金,该款转账的存折由其司机刘某某保管。后他用该账户的30多万元买了一辆佳美牌小车,并以刘某某的名字上牌作为公务车使用。2001年6月刘某某调到外经贸局工作,于是他又将小车过户到新司机黎某某的名下。2003年或2004年,黎某某不再帮其开车,于是他又叫黎某某将小车过户到儿子列某某的名下,车仍由他本人使用。2006年下半年,经他人介绍,列文裕将该辆小车以11万元卖掉。又加上自己的19万元,共30万元购买了一台黑色凯美瑞小车,后来以儿子的名义上了牌。列文裕承认,卖车的事没有请示有关领导,后由于儿子做生意缺钱,向银行借钱时将那辆凯美瑞汽车作为个人资产向银行方面申报了。
7 n* X( f2 A% F' I& Z$ l 曾遭增城市委原副书记含泪索贿
\; Y1 b3 R' m. V3 o ~! r 记者了解到,列文裕与含泪索贿的“个性贪官”——增城市委原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邱伙胜案有联系。据媒体报道,2000年5月,因受到“二奶”要挟,邱伙胜神情凄凉地找到增城市政府副秘书长兼投资项目审批服务中心主任“列某某”,称“家里有事”,索要20万元。“列某某”在许多商业项目上受过邱伙胜关照,当即答应了。
' ] b5 ?7 k( _7 E5 Y' |9 _ 增城法院认为,列文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物变卖后的公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列文裕在案发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贪污的犯罪事实,属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列文裕家属为其退清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增城法院认定列文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y. J. p: r1 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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